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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贪污案)_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白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正镶白旗****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正镶白旗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正镶白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镶白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调查完毕;以白监诉字【2020】2号起诉意见书以吕某甲涉嫌贪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时任正镶白旗**镇**村村委会主任的便利,伪造陈某某、吕某乙等9户村民的《集体机动地承包合同》,虚报种植粮食面积2762亩,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种植粮食补贴17.4006万元;利用时任正镶白旗**镇**村村委会主任的便利,将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人员列入危房改造对象,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危房改造补贴4.8万元。以上,被告人吕某甲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合计22.20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问题线索分办呈批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集体机动地承包合同、陈某某等9人银行流水和交易凭证、**村种植粮食补贴清册、正镶白旗人民政府2014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镇2014年农牧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完成户公示名单等书证。

2.陈某某、吕某丙、吕某乙、吕某丁、吕某戊、王某某、尉某某等证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

4.宋某某房屋安全等级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2.200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诺琼

检察官助理:郭雅茹

2020年7月24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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