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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邵东森林公安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邵东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吕某甲在**乡**村岩平岭山租用当地群众的荒山开办养猪场,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租用挖土机对*山陆续进行了平整,破坏并占用了大量林地且持续至今。经鉴定,被告人吕某甲在**乡**村非法占用林地面积53.5亩,所占林地为防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占用林地情况认定意见书;(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3)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示意图;(4)到案经过说明;(5)户籍资料。

2.证人吕某乙、谢某某、黄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邵林字(2018)第041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自动投案,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禹某某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邵东县**乡**村**组**号,手机号码:1397359****. 

2.案卷材料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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