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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3********,汉族,文盲,农民,住曹县**镇**庄**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收后,被告人吕某甲在曹县**镇**庄**村家中菜园内种植罂粟。2019年3月21日被曹县公安局民警巡查时发现并当场铲除。经清点,吕某甲种植罂粟共计4313株。2019年10月15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被告人吕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鉴定书等;2.证人吕某乙证言;3.被告人吕某甲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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