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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分局桂林路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又于2019年8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30日延期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吕某经吴某某(另案)推荐,通过扫码加入张某某(另案)经营的吉林省粒白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粒白公司)成为会员进行传销活动,并积极参加粒白公司在长春市双阳区国信南山等地的会议和活动。通过宣传、讲授粒白公司的经销模式及产品分享的方式,扩大再宣传,快速发展下线,成为粒白公司的合伙人,被告人吕某作为某团队负责人积极宣传粒白公司奖励机制,鼓励、引诱更多人员加入粒白公司成为会员,为壮大其所在传销组织规模发挥关键作用。经对粒白公司传销网络数据库、财会鉴定:吕某下线层数为33层,下线会员数为2660人,领导奖为269010元,佣金分成为1800元,会员奖励提现总金额为92500元;吕某收到粒白公司转账7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被抓获到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吕某均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电子数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吕某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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