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吕景,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街道**路**号**幢***,户籍在福安市**乡**村村**号。2011年9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景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吕景6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4.1克给黄金菊和毛某某(均另案处理),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0日19时许,购毒人员黄金菊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被告人吕景后,被告人吕景将包装好的1克冰毒毒品黏贴在福安市阳头街道察阳东路19-1号公厕二楼面盆下,并将藏毒位置告诉黄金菊。随后黄金菊取走该冰毒毒品。
2、同月15日20时许,购毒人员黄金菊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被告人吕景后,被告人吕景将包装好的1克冰毒毒品放到福安市阳头广场公厕的岗位职责牌上,并将藏毒位置告诉黄金菊。随后黄金菊取走该冰毒毒品。
3、同月11日15时许,购毒人员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吕景后,被告人吕景将包装好的0.3克冰毒毒品放到福安市官村鹤峰路74号毛某某所租住房屋附近的水果车架上,并将藏毒位置告诉毛某某。随后毛某某取走该冰毒毒品。
4、同月19日19时许,购毒人员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吕景后,被告人吕景将包装好的0.5克冰毒毒品放到上述房屋附近的一辆废旧电动车上,并将藏毒位置告诉毛某某。随后毛某某取走该冰毒毒品。
5、同月20日1时许,购毒人员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900元给被告人吕景后,被告人吕景将包装好的1克冰毒毒品放到上述房屋附近的一辆废旧电动车上,并将藏毒位置告诉毛某某。随后毛某某取走该冰毒毒品。
6、同月21日15时许,购毒人员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吕景后,罪嫌疑人吕景将包装好的0.3克冰毒毒品放到上述房屋附近的一辆水果车架上,并将藏毒位置告诉毛某某。随后毛某某取走该冰毒毒品。
同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吕景在福安市阳头街道广场路小牛电动车店内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吕景身上及其所驾驶的一辆蓝色电瓶车后备箱内查扣32个甲基苯丙胺、人民币6745元、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香槟色VIVO手机一部。经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计量称重,现场查扣的32个甲基苯丙胺总净重为25.09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甲基苯丙胺、手机、电瓶车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暂扣财物收据、释放证明、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黄金菊、毛某某证言;
4.被告人吕景供述;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取样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鉴定文书、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景贩卖甲基苯丙胺总计29.198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景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57页,检察卷壹册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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