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五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8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鲁******号福田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街**镇**村**路段(该路段正在封闭施工),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车辆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情节轻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素伟
检察官助理:梅超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保候审于家中(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526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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