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吕树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镇**村**组,2009年10月20日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2011年01月28日被释放。2020年03月0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隆本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树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树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1日12时许,被告人吕树林通过微信发送生猪的小视频给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其家中有七十多头生猪待售,后两人于当日14时许通过电话商定以每市斤17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该批生猪,同时吕树林提出要五万元的订金,后李某某作为中间人联系了做猪生意的合伙人辛某某及方某某,后上述几人通过电话商量好订金及生猪价格后,由方某某将五万元订金转账给了辛某某的妻子饶某某,饶某某又将该五万元订金转账给了吕树林,吕树林在收到五万元订金后,将其中的28500元用于偿还自己之前的欠账,另外转账5000元人民币给了其妻子常某某,另外自己使用了10791元人民币,最终剩下5709元人民币(已依法扣押)。案发后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部分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3.证人李某某、辛某某、方某某、饶某某、常某某证言;4.被告人吕树林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微信和银行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树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吕树林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吕树林在3-4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强
检察官助理:杨 浩
2020年0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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