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吕武件,绰号“阿武”,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1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武件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武件来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小区外, 翻墙进入该小区后,破坏该小区**栋**单元**号独栋别墅一楼的防盗纱窗进入该别墅,盗走别墅房间里的一个粉色“LV”手提包(鉴定价值28000元)、一个咖啡色“LV”手提包(鉴定价值18000元)、两瓶“国窖1573”白酒(无法鉴定价格)、一部黑色“索尼”数码相机(无法鉴定价格)、一本中国邮政集邮册(无法鉴定价格)、一本人民币纪念钞册(无法鉴定价格)、一幅书画(无法鉴定价格)等物品。后被告人吕武件将一个粉色“LV”手提包送给其前女友赵某某,将一部黑色“索尼”数码相机以800元的价格销赃,将一瓶“国窖1573”白酒以200元的价格销赃,将一瓶“国窖1573”白酒喝掉,将一幅字画丢弃。同年8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吕武件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买家准备到成都市金牛区青羊东二路附近销赃一个咖啡色“LV”手提包。同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吕武件在上述地点被民警挡获,当场从其背的一个黑色双肩包内查获两部用于联系买家的华为手机、一本中国邮政集邮册、一本人民币纪念钞册等物品,从其随身携带的一个棕色布袋内查获一个咖啡色“LV”手提包。后民警又从其前女友赵某某住处查获一个粉色“LV”手提包。“LV”手提包、邮册、人民币纪念钞册等被盗物品及被告人吕武件的两部手机、一个黑色双肩包均已被扣押在案。相机、白酒、字画等被盗物品均未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武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武件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玲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武件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提讯证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