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吕毛女,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现住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毛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将本案移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0日交我院办理。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8月15日上午,在进贤县**乡**村委会**村,被告人吕毛女与其弟弟吕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期间被告人吕毛女使用竹棍击打吕某某头部,导致吕某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吕毛女在进贤县民和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吕毛女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毛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毛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定江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毛女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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