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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波、袁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吕波,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波、袁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波、袁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波、袁某某为承接汉阳区汉江公园D7地块的土方工程,于2019年6月份在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派出所旁的一家店里私刻事业单位武汉市汉阳区园林局绿化队印章,并伪造武汉市汉阳区园林局绿化队报告书及派遣函等文书,使用伪造的武汉市汉阳区园林局报告书与相关单位联系。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吕波、袁某某分别在武汉市汉阳区园林局、汉阳区郭茨口怡莱酒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委托书、报告、派遣函、协议书、证明文件、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 证人倪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5.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告人吕波、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波、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波、袁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波、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庆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波、袁某某均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 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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