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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泽金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吕泽金,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家住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组。因盗窃,于2017年4月20日被易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易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易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泽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份的一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吕泽金进入易门县**路**号**室内,采用强行拧锁的方式打开收银台抽屉,将抽屉内现金770元和一把银链子挂着的银锁盗走。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5时许,被告人吕泽金从临近出租房通过翻越铁栏杆后进入易门县**街道**路**号一楼,将收银台抽屉里面的500余元现金盗走。

3.2020年3月22日早上6时50分许,被告人吕泽金以同样的方式,再次进入易门县**街道**路**号,将收银台抽屉里面的200余元现金盗走。

4.2020年4月12日早上8时10分许,被告人吕泽金进入易门县**街道**路**号“**”理发店一楼收银台,采用拔钥匙强行开锁的手段,将收银台抽屉内800余元现金盗走。

5.2020年1月19日早上7时30分许,被告人吕泽金溜门进入易门县**街道**宾馆吧台处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上衣一件、裤子一条、手机二部、手机外壳三个;2.书证:受理立案材料、强制措施材料、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3.证人束某某、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沈某某、蔡某某、杨某某、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视频;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泽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泽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泽金系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泽金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泽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泽金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泽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建明

                        检察官助理:徐  婷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上衣一件、裤子一条、手机二部、手机外壳三个),请依法判处。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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