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吕海明,别名吕二新,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涿州市**和**局**科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双塔区**路**号,现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路**楼**街**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海明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吕海明在任涿州市**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侯某某(另案处理)的司机期间,伙同侯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58.455万元的总价购得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二期房屋一套,通过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的交易形式收受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经定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吕海明所购房屋市场价格为274.102万元,涉嫌受贿215.64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买卖合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丁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海明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定兴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文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海明伙同侯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競巍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吕海明现住涿州市双塔区**路**楼**街**号,联系电话:1383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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