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燕、周某某诈骗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吕燕,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5********,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燕、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在胡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被告人吕燕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相亲”,骗取被害人的见面礼,并在交往过程中,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吕燕、潘燕(已判)以相亲为名实施诈骗,仍以媒人的身份为其介绍“相亲”对象,并向被害人索要见面礼,与吕燕、潘燕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8日,经被告人周某某介绍,潘燕(已判)化名“潘利”,在内江市东兴区大千公园与被害人李某甲“相亲”。潘燕、周某某骗取李某甲4800元。

2.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吕燕化名“刘可”,在内江市一小餐馆与被害人许某某“相亲”,以还前男友钱为由,骗取许某某4000元。之后,吕燕跟随许某某到其位于安岳县岳阳镇文昌村**组的家中,骗取许某某6000元。

3.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吕燕化名“刘可”,在内江市市中区黄桷树商城与被害人凌某某“相亲”,随后吕燕跟随凌某某到其位于安岳县**村**组的家中,骗取见面礼。之后,吕燕在与凌某某交往过程中,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凌某某财物。至同年5月,吕燕骗取凌某某财物共计39609元。

4.2020年1月,经被告人周某某介绍,被告人吕燕化名“刘可”,在内江市东兴区大千园与被害人谢某某“相亲”;随后吕燕、周某某到谢某某位于内江市经济开发区双雁小区的家中,骗取谢某某6600元。之后,吕燕在与谢某某交往过程中,骗取谢某某1550元。

5.2020年4月8日,经被告人周某某介绍,被告人吕燕化名“张丽”,在内江市经济开发区英伦世家附近餐馆与李某乙“相亲”。吕燕、周某某骗取李某乙9400元。

6.2020年4月18日,经被告人周某某介绍,被告人吕燕化名“刘可”,在内江市经济开发区九江鱼馆与被害人戴某某“相亲”。吕燕谎称在威远县中通快递公司上班,骗取戴某某的信任。吕燕、周某某骗取戴某某2000元。

2020年4月30日,吕燕、周某某到戴某某位于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的家中,以第一次上门要给红包为由,骗取戴某某8400元。

2020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3日,吕燕在与戴某某交往过程中,编造各种理由,骗取戴某某5682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的配偶代为退赔被害人李某甲4800元、谢某某6600元、李某乙9400元、戴某某10400元,取得了谢某某、李某乙、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身份证2张;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京东购物记录、接处警登记表、挡获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凌某某、许某某、谢某某、李某乙、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吕燕、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同案犯潘燕的供述;

7.鉴定意见;

8.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燕、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燕、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吕燕诈骗数额巨大,周某某诈骗数额较大;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燕、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吕燕、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世泉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燕、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93页,假身份证2张,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