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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玉某、吕文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吕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72719XXXXXX061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乡XX村,住封丘县XX乡XX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72719XXXXXX063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乡XX村,住封丘县XX乡XX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XX、吕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吕XX、吕XX帅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吕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13时许,在封丘县城关乡吕井村,被告人吕XX、吕XX因倾倒建筑垃圾一事与吕XX发生吵骂后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吕XX、吕XX将被害人吕XX胸部致伤,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吕XX之损伤属轻伤级;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吕XX存在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且为新鲜骨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吕XX、吕XX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封丘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吕XX、吕XX、吕XX、张XX、李XX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XX、吕XX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意见书;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XX、吕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吕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XX、吕XX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对二人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吕XX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吕XX、吕XX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二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翟永杰

代检察员:秦立乾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吕XX、吕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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