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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瑞相故意杀人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吕瑞相,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70********,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微山县**镇**村**号。被告人吕瑞相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瑞相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4日先后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7日先后两次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昆山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重新提请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吕瑞相与其妻子徐某某在昆山市**镇**街道**小区的暂住处因为徐某某疑似被他人强奸一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吕瑞相打了被害人徐某某一巴掌,被害人徐某某声称要去买农药自杀,被告人吕瑞相听了非但不劝阻,反而刺激徐某某去死。而后,两人一起去街道一药店购买了农药“敌草快”1瓶。当晚,两人至**派出所门口,被害人徐某某表示自己要喝农药,并拿出农药瓶用手去拧瓶盖,被告人吕瑞相见状后没有加以劝阻,自行去了马路对面。不久,被害人徐某某在派出所门口树丛边服下农药“敌草快”。此后,被告人吕瑞相返回原地,在与被害人徐某某交谈过程中,看到被害人难受呕吐,在明知被害人可能喝下农药的情况下,放任不管,径自离去。当晚被害人徐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经昆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服用敌草快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唐某某、顾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瑞相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5.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6.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7.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报告;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瑞相在明知被害人徐某某可能服用农药自杀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措施,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剑锋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吕瑞相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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