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吕福安,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福安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1日,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吕福安与其弟弟吕某己在其位于南安市**镇**村**号的家中喝酒,后与吕某己发生口角,被告人吕福安遂报警称其被吕某己殴打。待吕某己离开家后,被告人吕福安为泄愤,将其所有的停放在一楼客厅的一部绿源电动车推到一楼卧室内,并将一楼餐厅内的餐椅、食物等抛入一楼卧室内地板上,后再从一楼客厅的佛龛上拿了打火机,到一楼卧室内将吕某己放在椅子上的衣服点燃后扔在卧室门口的地板上,导致卧室内物品起火。后被告人吕福安走到家门口坐下,被接警后赶到现场的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与吕某甲、吕某丁等人一同将火扑灭,现场烧毁一部绿源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857元)及卧室内的床、柜子、餐椅等物品,一楼卧室的天花板、墙壁被火熏黑。
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吕福安的血样进行乙醇浓度鉴定,检出被告人吕福安血样中乙醇浓度为64.06mg/100ml。
2019年11月7日,吕某己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吕福安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110接警单、归案经过、处警经过、报警记录、通话清单、现场照片、车辆购买凭证、谅解书、工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的证言及王某某的自述材料;
3、被告人吕福安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福安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柳红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福安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光盘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