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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秀翠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吕秀翠,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坝楼**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邓健,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吕秀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吕秀翠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下,通过电话联系向张某某(另处)销售卷烟,张某某将需要支付的烟款存入自己的业银行的账户6229083430********,并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吕秀翠,由被告人吕秀翠取款或者套现收取烟款。经查,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间,被告人吕秀翠持张小林银行卡在林某某、宏兴商行处套取卡内烟款424280元。

2019年12月18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吕秀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秀翠违法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秀翠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明蔚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吕秀翠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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