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吕秀良,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7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符丽娜,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秀良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7月9日,被告人吕秀良跟林某甲(在逃,另案处理)转租儋州市**镇**村委会名为“**山”的集体土地,2014年10月吕秀良进行平整,将其中2亩集体土地规划成5套宅基地(规格8米X15米),尔后非法转让给谢某甲、谢某乙、吴某某、谢某丙等人,收取购地款共35.75万元。
2.2007年12月6日,余某某(在逃,另案处理)跟儋州市**镇**村委会租赁名为“**坡”的集体土地。被告人吕秀良通过林某甲认识余某某后,于2014年15月5日跟余某某转租“**坡”集体土地3335米规划成宅基地非法出售。因购买宅基地的人越来越多,吕秀良与余某某就在“**坡”集体土地上进一步扩大规划宅基地数量,共规划有4米X15米、8米X15米、6X15米、8X16米等四种类型,前后累计有192套宅基地,后自己或者通过中介人介绍,向林某乙、羊某某、李某甲等150个被害人出售宅基地,有规格4*15米的宅基地90间、规格8*15米的宅基地58套、规格6*15米的宅基地2间、规格8*16米的宅基地2套,合计出售106.5套宅基地,收取购地款达1803.5万元。
吕秀良等人非法将“**山”及“**坡”的集体土地进行规划为宅基地出售给他人,并收取购地款共计1839.25万元。经扣除其投资“三通一平”的85.557719万元,获利人民币1753.692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坡土地性质和**山土地性质认定的复函、三通一平项目工程结算书、儋州市和庆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儋州市和庆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土地租赁协议书、长期租赁协议书、地基转让协议书、宅基地编号列表、收据及收取购地款的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证言:羊某某、薛某某、郑某甲、郑某乙、欧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155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秀良的供述;
4.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秀良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牟取非法利益1753.6922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秀良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吕秀良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锦环
检察官助理:杨 蝶
书 记 员:符芳蔚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吕秀良被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16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