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红光,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砀山县**镇**号。被告人吕红光曾因盗窃,于2016年1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红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吕红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红光,听取了被告人吕红光及其值班律师李珍珍、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红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7日晚,被告人吕红光在昆山市**镇**小区1号楼地下车库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白色凌锐牌踏板式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50元。被告人吕红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发票、病历资料等;
2. 证人牛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吕红光的供述和辩解;
5. 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红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红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红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金冬
附:
1.被告人吕红光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砀山县**镇**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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