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吕聪,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眉山市****工作人员,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眉山市东坡区****栋**单元**室。经眉山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丹棱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9月1日对吕聪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聪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吕聪先后担任眉山市****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4.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被告人吕聪利用担任眉山市****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陈某某挂靠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中标眉山市****综合楼装修改造项目2标段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陈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5万元。
2、2018年,被告人吕聪利用担任眉山市****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挂靠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监理资料审核和监理款项拨付中提供帮助,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3、2019年,被告人吕聪利用担任眉山市****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杜某某实际控股的**建设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标眉山市****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项目提供帮助,收受杜某某所送人民币15万元。
4、2019年,被告人吕聪利用担任眉山市****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付某某挂靠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眉山市****建设项目医疗气体和医疗净化分包项目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付某某之妻李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1万元。
5、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吕聪利用担任眉山市****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拨付中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项目副经理杨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7万元。
被告人吕聪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丹棱县监委已掌握的其收受杜某某所送15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丹棱县监委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吕聪家属代其退缴赃款44.7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劳动合同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聪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4.7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莺燕
检察官助理:何群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聪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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