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吕苏玉,女,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苏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苏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农历5月至2019年农历5月,被告人吕苏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龙港市新渡街、龙港镇毛毯市场等地,先后组织12场“民间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会款。经审计,被告人吕苏玉非法吸收金额为人民币为7494221元(下文涉及货币均为人民币),债务数额为148500元,造成未得会会员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1745500元。被告人吕苏玉在组织“民间互助会”中,采用“买卖会”方式,筹集包括郑某甲、郑某己、肖某某、林某甲等会员,以“买会”形式一次性支付会款,集资金额为人民币1547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农历9月16日,被告人吕苏玉作为会首,吸收17人为会脚,每股股金3000元,共投标14次。被告人吕苏玉吸收金额为829445元,债务金额为9000元,造成未得标会员损失13500元。其中,被告人吕苏玉通过以“买卖会”形式吸收郑某甲、郑某己“买会”金额合计为144000元。
2、2016年农历3月12日,被告人吕苏玉作为会首,吸收22人为会脚,每股股金1500元,共投标19次。被告人吕苏玉吸收金额为800086元,债务金额为4500元,造成未得标会员损失9000元。其中,被告人吕苏玉通过以“买卖会”形式吸收肖某某、林某甲“买会”金额合计为195000元。
3、2016年农历9月18日,被告人吕苏玉作为会首,吸收19人为会脚,每股股金2000元,共投标16次。被告人吕苏玉吸收金额为769100元,债务金额为6000元,造成未得标会员损失102000元。其中,被告人吕苏玉通过以“买卖会”形式吸收郑某甲、肖某某、林某甲 “买会”金额合计为266000元。
4、2016年农历10月25日,被告人吕苏玉作为会首,吸收32人为会脚,每股股金500元,共投标31次。被告人吕苏玉吸收金额为598557元,债务金额为500元,造成未得标会员损失1600元。
5、2017年农历4月1曰,被告人吕苏玉作为会首,吸收35人为会脚,每股股金500元,共投标25次。被告人吕苏玉吸收金额为528039元,债务金额为5000元,造成未得标会员损失130000元。其中,被告人吕苏玉通过以“买卖会”形式吸收郑某甲、肖某某、林某甲 “买会”金额合计为175500元。
6、2017年农历7月5日,被告人吕苏玉作为会首,吸收35人为会脚,每股股金500元,共投标22次。被告人吕苏玉吸收金额为448443元,债务金额为6500元,造成未得标会员损失149500元。其中,被告人吕苏玉通过以“买卖会”形式吸收郑某甲、肖某某、郑某己 “买会”金额合计为97000元。
7、2017年农历10月22日,被告人吕苏玉作为会首,吸收13人为会脚,每股股金4000元,共投标6次。被告人吕苏玉吸收金额为374520元,债务金额为28000元,造成未得标会员损失196000元。其中,被告人吕苏玉通过以“买卖会”形式吸收郑某甲、陈某甲“买会”金额合计为156000元。
8、2017年农历11月20日,被告人吕苏玉作为会首,吸收32人为会脚,每股股金500元,共投标17次。被告人吕苏玉吸收金额为323349元,债务金额为7500元,造成未得标会员损失135000元。其中,被告人吕苏玉通过以“买卖会”形式吸收郑某甲、肖某某“买会”金额合计为114000元。
9、2018年农历5月22日,被告人吕苏玉作为会首,吸收20人为会脚,每股股金1500元,共投标6次。被告人吕苏玉吸收金额为214556元,债务金额为21000元,造成未得标会员损失147000元。其中,被告人吕苏玉通过以“买卖会”形式吸收郑某甲 “买会”金额合计为60000元。
10、2018年农历9月12日,被告人吕苏玉作为会首,吸收30人为会脚,每股股金500元,共投标8次。被告人吕苏玉吸收金额为140648元,债务金额为11000元,造成未得标会员损失147000元。其中,被告人吕苏玉通过以“买卖会”形式吸收林某甲、肖某某“买会”金额合计为60000元。
11、2018年农历3月17日,被告人吕苏玉作为会首,吸收20人为会脚,每股股金1500元,共投标7次。被告人吕苏玉吸收金额为247172元,债务金额为19500元,造成未得标会员损失156000元。其中,被告人吕苏玉通过以“买卖会”形式吸收肖某某“买会”金额合计为120000元。
12、2015年农历4月1日,被告人吕苏玉以其女儿黄某丙的名义作为会首,吸收15人为会脚,每股股金10000元,共投标12次。被告人吕苏玉吸收金额为2220306元,债务金额为30000元,造成未得标会员损失390000元。其中,被告人吕苏玉通过以“买卖会”形式吸收郑某甲 “买会”金额合计为1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封通知书、冻结通知书、支付宝交易明细汇总、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会员债权债务情况表、接受证据清单、会单、欠条、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郑某甲、肖某某、郑某丙、郑某丁、饶某某、黄某乙、谢某某、杨某甲、董某某、夏某某、林某乙、林某丙、陈某甲、林某甲、陈某乙、郑某戊、杨某乙、虞某甲、虞某乙、虞某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述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苏玉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审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苏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苏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苏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苏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苏玉现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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