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741号
被告人吕荣根,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6********,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9月被江苏省东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零一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零六日,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零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零三日,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零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连同前犯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零九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零九日,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荣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吕荣根至余姚市**镇**村**号,采用螺丝刀撬门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阮某某家中,在二楼房间内翻找财物时,听到楼下主人讲话的声音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吕荣根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照片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荣根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荣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荣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虽因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荣根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荣根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荣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荣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吕荣根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个月二十七日,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个月二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赵喜林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吕荣根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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