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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观成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吕观成(曾用名:吕治敏),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无固定住所。2009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1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又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9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观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观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吕观成在本市徐汇区地铁11号线交通大学站内,趁被害人朱某某下地铁不备之际,窃得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VIVO牌X7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50元),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被告人吕观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吕观成的供述;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证物品照片等书证、物证;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明被告人吕观成扒窃他人财物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吕观成的到案及前科情况。

3.指定管辖的批复,证明案件的管辖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观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观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观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观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观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卓英

检察员:左静松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吕观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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