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超,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6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同年5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吕超化名“郝明”,向被害人曹某某(女,69岁)谎称能为曹某某及其爱人办理“慢病”等医保,以需交纳材料费、审核费等为由,让曹某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费用,同时用化名“王强”冒充快递员代替“郝明”到曹某某家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下等地取款,先后多次骗取曹某某人民币共计437,337元。赃款被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吕超于2019年1月20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借条、抓获及破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超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凤春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超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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