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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跃宗诈骗、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吕跃宗(绰号“吕哥”),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后因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于201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跃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2018年9月份,被告人吕跃宗抽到**镇**村一处85平方米的建房指标,并与吕某甲夫妇达成口头转让协议,被告人吕跃宗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建房指标转让给吕某甲夫妇,吕某甲夫妇向**村委缴纳66万元的选位费。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吕跃宗隐瞒自己已负债的事实,又与被害人潘某某达成书面转让协议,被告人吕跃宗以16.8万元的价格将该建房指标(未审批)转让给被害人潘某某,被害人潘某某根据协议支付给被告人吕跃宗共计人民币80万元(选位费66万元和前期转让费14万元),被告人吕跃宗未按协议将66万元交付给**村委,也未按协议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并将80万元用于赌博等挥霍,后逃匿。

二、诈骗

1、2019年2月份,被告人吕跃宗虚构送礼跑关系的事实在被害人周某甲处骗得两部苹果手机,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8847元。

2、2019年4月份,被告人吕跃宗虚构酒后乱性需要用钱摆平的事实在被害人周某甲处骗得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收条、转账记录、转让协议、民事裁判文书、缴款单、电子银行回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材料、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截图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吕某乙、吕某甲、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吕某己、吕某庚、李某某、丁某某、周某丙、蒋某某、姜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跃宗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跃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跃宗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霞

2020224

附:

1.被告人吕跃宗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5册;

3.案件移送材料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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