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吕鑫,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11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吕鑫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住黑龙江兰西县**乡**村**屯。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鑫、陈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吕鑫、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鑫、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7日、同年5月22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4月7日、同年6月22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1日、同年5月7日、同年7月22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吕鑫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吕鑫(微信号:ID2****)通过网络认识高某某(微信昵称:随缘,另案处理),并成为高某某制作、销售假冒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代理。吕鑫通过微信发布办理假证的广告,并将办证者的身份信息、照片、证件类别等提供给高某某,高某某将制作好的证件直接邮寄给办证者。吕鑫收取办证者每本假证人民币150-300元不等的价格,并转账给高某某每本假证人民币50至80元,以赚取差价。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吕鑫通过高某某共计制作、销售假冒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约150本,个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500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微信号:facaile09130224****)通过网络认识阎某某(昵称:杨帆培训中心,另案处理),并成为阎某某制作、销售假冒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代理。陈某某通过微信发布办理假证的广告,并将办证者的身份信息、照片、证件类别等提供给阎某某,阎某某将制作好的证件直接邮寄给办证者。陈某某收取办证者每本假证人民币150-180元不等的价格,并转账给阎某某每本假证人民币40-80元,以赚取差价。2019年6月至8月,陈某某通过阎某某共计制作、销售假冒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约19本,个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330元。
被告人吕鑫、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鑫、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吕鑫、陈某某办理证件汇总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鑫、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搜查、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鑫、陈某某分别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鑫、陈某某分别与他人共同实施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吕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莉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吕鑫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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