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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零祁盗窃案)(公开版)_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吕零祁,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大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零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零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吕零祁因没钱用,驾驶***轿车至大余县**镇**旁,后独自一人走到**超市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撬锁工具撬开卷闸门,进入超市内实施盗窃,共盗走19条硬黄芙蓉王香烟、8条硬蓝芙蓉王香烟、3条软蓝牡丹牌香烟、3条软中华牌香烟及280元现金。随后吕零祁驾驶轿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33条香烟价值91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了其中30条香烟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将吕零祁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工具铁质开锁工具、小型黑色手电筒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零祁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零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零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零祁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吕零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吕零祁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黎晶

检察官助理:施   乐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吕零祁现被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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