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515号
被告人吝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现住本市未央区**村**。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5日4时47分,被告人吝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陕******号小型轿车在本市沿丰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丰禾路中段时,与郭某某驾驶的陕******号车相撞,陕******号又与路边停放的陕******号车相撞,三车受损,郭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在现场调查时发现吝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检测,吝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6.46 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吝某某无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吝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天舒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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