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含山县某某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875号 

被告单位含山县某某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52269********(1-1),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村,法定代表人殷某某,成立日期2009年4月10日,业务范围:为社成员提供水产品养殖、销售及技术服务。

诉讼代表人殷某某,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2********,汉族,初中,含山县某某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行政村****,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1月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含山县某某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殷某某成立含山县某某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从事水产品养殖销售及技术服务。2017年殷某某与**镇**村**自然村村民签订水田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殷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其承包的**村农田改造成鱼塘用于养殖鱼苗。经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勘查认定,殷某某改造的农田为基本农田,面积共计8.484亩。经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殷某某在**村改造的基本农田耕作层已经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9年11月4日,殷某某主动到含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含山县某某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归案经过、土地承包协议、**村出具的收据、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报告及申请鉴定材料、含山县土地开发利用服务中心现场勘测笔录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王某某、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破坏的鉴定结论;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含山县某某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将被占用的8.484亩基本农田改作鱼塘,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含山县某某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殷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愿将毁坏的农田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含山县某某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罚金人民币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学水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