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585号
被告人吴万里,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系浙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人,群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广,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号,系浙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龙湾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系浙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万里、杨广、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的负责人施某甲找到被告人浙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合伙人被告人吴万里,称嘉兴有一批生活垃圾需要运到温州处置,希望吴万里帮忙,后吴万里将其带到某乙公司与某乙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杨广和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甲共同商议,后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签订了垃圾转移处置协议,约定由某乙公司以处置费140元每吨将这批嘉兴生活垃圾转运至温州境内焚烧厂处置。被告人吴万里、杨广、陈某甲约定,由被告人吴万里负责后续对接施某甲方、场地租赁、资金结算以及负责安排驾驶员清运垃圾至焚烧厂;由被告人杨广、陈某甲负责提供公司资质以及有通行证的清运车辆,所得利润吴万里分得50%,杨广、陈某甲分得50%。
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25日,某甲公司陆续将总共27229.1吨的嘉兴生活垃圾运至被告人吴万里租赁的位于温州**路的垃圾中转站,再由吴万里安排某乙公司的5辆安装了计量IC卡的垃圾清运车将嘉兴生活垃圾冒充标段内的生活垃圾运至某丙公司永强焚烧厂焚烧处置。被告人吴万里、杨广、陈某甲为免于垃圾处置费的支出,明知不能将温州辖区之外的生活垃圾运到某丙公司处置,向被害人某丙公司、温州行政执法局隐瞒了其所焚烧处置的垃圾系嘉兴地区的生活垃圾的事实,导致某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嘉兴生活垃圾进行了焚烧处置。按照某丙公司与温州市政府部门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对于某丙公司焚烧处置的本地垃圾由市财政以每吨117.2元向某丙公司支付焚烧处置费。经查,施某甲、施某乙累计转账至被告人吴万里银行账户内的嘉兴生活垃圾处置费为3940860元,合计运输垃圾27229.1吨。温州市环卫处已与某丙公司结算2018年12月份和2019年4月份的垃圾焚烧处置费,2019年第一季度垃圾结算费用因本案诈骗行为被发现而未结算,市财政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085664.62元。被害人某丙公司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2105585.9元。
2019年4月,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调查嘉兴市城市生活垃圾跨界非法处置案件时发现被告人吴万里、杨广、陈某甲涉嫌诈骗,于同年5月24日移送本案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被告人吴万里、陈某甲于2019年5月24日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杨广于同日在某乙公司被传唤到公安机关。被告人吴万里、杨广、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前科查询、垃圾运转应急处理合作协议、海宁市生活垃圾外运温州合同、垃圾转移处置协议、租赁协议、同意接受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生活垃圾外运至浙江**汇总对账表、温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说明、车辆行驶证、智能卡信息新增登记表、过磅单、发票、营业执照、住建部文件、BOT 协议、温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管理制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甲、莫某某、施某乙、林某某、陈某乙、姜某某、李某某、桑某某、杜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万里、杨广、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万里、杨广、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万里、杨广、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万里、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减轻从罚。被告人杨广、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音慧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万里现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广现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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