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诉一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吴三元,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11月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三元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1日移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第一次2019年2月23日至3月9日,第二次2019年5月5日至5月19日,第三次2019年7月1日至7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分别于2019年3月7日、5月17日退回邵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4月4日、5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三元听信看相的说自己的妻子贺某甲会逃跑,因此害怕贺某甲会离他而去,就要求贺某甲在家呆着,双方经常产生矛盾并打架,后来因贺某甲与贺某乙、曾某某再次外出务工,吴三元认为贺某甲外出务工是贺某乙和曾某某等娘家人的指使,便怀恨在心。1995年3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吴三元持两把尖刀前往邵阳县**镇**村**岭曾某某家,其见禾坪里曾某某的两个儿子被害人贺某丙(8岁)、贺某丁(7岁)和贺某乙的儿子被害人唐某某(4岁)在玩耍,即手持尖刀先后割贺某丙、唐某某和贺某丁的颈部,致唐某某、贺某丁当场死亡。吴三元的岳母朱某某见状大喊,吴三元随即逃离现场,贺某丙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死者唐某某符合锐器致右颈部动脉断裂急性大出血死亡;死者贺某丁符合锐器致左颈部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2.被害人贺某丙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贺某戊、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贺某丙的伤情照片;
5.查获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
6.被告人吴三元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三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骁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三元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光盘贰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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