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吴世平,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7********,汉族,小学文化,木匠,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住江苏省兴化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兴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世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吴世平窜至兴化市**花园、**园、高邮市**苑等地多次盗窃电瓶、电线、摩托车等物品,价值计人民币460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吴世平在兴化市**园小区地下车库,通过使用老虎钳拆卸的方式,盗得高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超威牌,一组四个),价值人民币870元;
2、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吴世平在兴化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通过使用备用钥匙开门的方式,盗得葛某某电线三卷(江扬牌,分别为BVR1.5平方、BVR2.5平方、BVR4平方),价值人民币446.7元;
3、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吴世平在兴化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通过使用备用钥匙开门的方式,盗得电线三卷(江扬牌,分别为BVR1.5平方一卷、BVR2.5平方两卷),价值人民币333.3元;
4、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吴世平在高邮市**苑**期**栋车库室,通过使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盗得崔某某二轮摩托车一辆(铃木牌,黑色跨骑式),价值人民币29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书;
7.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世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被告人吴世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场所于兴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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