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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世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237号

被告人吴世淡,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世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世淡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世淡受他人纠集,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利用其个人支付宝、银行账户和他人的企业支付宝账户等,协助他人将犯罪所得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其中,张某甲被他人以投资理财为由被骗的部分资金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同)在被告人吴世淡等人的操作下,经多级账户包括“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吴世淡的个人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等流转至他人银行账户。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世淡纠集魏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二人共同注册“瑞安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瑞安市**箱包有限公司”的企业对公账户、企业支付宝账户及其二人的个人账户等,协助他人将犯罪所得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其中,胡某某、朱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千某某、刘某某等人被他人以投资理财为由被骗的部分资金14万余元在魏某某等人的操作下,经多级账户包括“瑞安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流转至他人银行账户。王某某、张某乙、涂某某被他人以彩票平台充值返现、刷流水等为由被骗的部分资金16万余元在吴某某等人的操作下,经多级账户包括“瑞安市**箱包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

2020年7月15日17时50分,被告人吴世淡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街道**路**号门口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魏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证实,2019年12月,其二人受被告人吴世淡纠集,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利用其二人共同注册的“瑞安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瑞安市**箱包有限公司”的企业对公账户、企业支付宝账户及其二人的个人账户等,协助他人将犯罪所得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魏某某、吴某某均因本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

2.证人张某甲的陈述及银行流水证实,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其被他人以购买理财产品为由,向对方提供的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等转账,被骗21万余元。

3.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的银行卡明细、账户主体查询详情证实,张某甲被骗部分资金5万元在包括吴世淡支付宝账户、银行账户在内的各级账户中的流转情况。

4.手机截屏照片证实,被告人吴世淡手机中储存了包括涉案账户在内的多个用于转账的账户和密码信息以及汇款账户。

5.证人胡某某、朱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千某某 、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涂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及银行流水、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的银行卡明细、账户主体查询详情证实,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胡某某、朱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千某某 、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涂某某分别被他人以投资理财等为由,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被骗总计60余万元;其等被骗部分资金30万元许在包括“瑞安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瑞安市**箱包有限公司”的企业账户、魏某某、吴某某个人账户在内的各级账户中的流转情况。

6.《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吴世淡处扣押到手机。

7.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世淡的到案经过。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吴世淡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吴世淡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世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世淡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世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世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晔

检察官助理:李慧怡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吴世淡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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