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吴世蓉,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0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7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世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世蓉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其母亲姚某某患癌症需要手术治疗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叶某甲钱款共计25.5万余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高利贷等。
2020年7月1日9时许,被告人吴世蓉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天辰路328号康乐美昔俱乐部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叶某乙、姚某某、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叶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吴世蓉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世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世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世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慧慧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世蓉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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