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世豹,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个体养殖,住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村****号。被告人吴世豹曾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于2006年4月被高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吴世豹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世豹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5时40分许,被告人吴世豹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搭载其妻子史某某),沿高淳区薛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2KM+770M路段时越过中心黄线,与李某甲(男,殁年65岁)驾驶的搭载其哥哥李某乙(男,殁年73岁)沿此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李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吴世豹、史某某、李某乙受伤。后,李某乙经送高淳区人民医院后确认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均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吴世豹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世豹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被告人吴世豹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等书证;
4.被告人吴世豹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等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世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世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建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世豹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号码:1865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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