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东明,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73********,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原恩平市**镇党委**,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路**号**房,原籍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现住址恩平市恩城**小区**栋**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5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小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4号。
被告人吴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5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委员、会计,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20号。
被告人吴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副组长、出纳,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6号。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均于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
本案由恩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东明、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调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初,被告人吴东明在担任恩平市**局**办公室主任期间,在工作中看到《关于重新核实登记7公里以上可搬迁老区村庄的通知》(粤贫办函[2007]26号)文件后,伙同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密谋,决定以隐瞒无搬迁事实、提交虚假搬迁资料等方式为**村34户共139人办理申报手续,骗取搬迁补助资金。吴东明将该项目引进**村后,指使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三人负责具体实施,由其三人向34户村民收集身份证用于办理银行开户、伪造部分村民的房产证、通过**镇司法所出具不实见证书及其他搬迁申报资料。在验收阶段,吴东明通过向验收组成员冯某甲、冯某乙、岑某某(均另作处理)打招呼并每人送现金1000元的方式,使项目顺利通过验收。至2011年1月30日,搬迁补助资金分别划拨到34户村民的个人银行账户,吴东明、吴某甲、吴某乙三人利用其掌管的34户村民的银行存折,将34户村民共455600元的搬迁补助资金全部提取出来。四被告人隐瞒国家实际补助搬迁村民每户13400元的事实,按四人之前所商议,以每人补助1000元的标准发放给村民共153000元,余款302600元由四被告人进行瓜分,其中吴东明分得242600元,吴某甲分得22000元,吴某乙分得20000元,吴某丙分得18000元。
被告人吴东明所分得款项除送给上述三名验收组成员各1000元和送给时任恩平市**局**的冯某丙(另作处理)20000元外,余款219600元全部被其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花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所分得款项亦全部被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花去。案发后,恩平市监察委员会已分别向四被告人家属及冯某丙、冯某甲、冯某乙、岑某某追回非法所得共计30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搜查笔录;
3.三十二名证人的证言;
4.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吴东明、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吴东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互相勾结共同侵吞公款302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少鹏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4.调查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由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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