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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东海、韦某甲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吴东海,曾用名吴老文,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4********,侗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2007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揭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9月1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4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0********,侗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2018年5月17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东海、韦某甲等3人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即从2020年11月15日至11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东海为了获得楠木做茶几,于2020年7月20日晚,雇请被告人韦某甲持链条锯到黎平县**乡**村几梅寨的“格污界”坡,采用对疑似楠木主树干进行锯割从而盗取楠木块的方式,准备锯下疑似楠木树块带回。7月21日凌晨,在作案过程中因链条锯损坏,吴东海、韦某甲二人返回;2020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东海再次雇请被告人韦某甲和受韦某甲邀约并由吴东海雇请的吴某甲(另处),三人持电锯、钢钎、三角皮带、移动锂电池到黎平县**乡**村几梅寨的“格污界”坡,继续锯割疑似楠木盗取疑似楠木树块,在将21日凌晨锯过的疑似楠木取下一块抬上路边后,因该块疑似楠木树中间空洞,遂对下面另一棵疑似楠木再次进行锯割,在锯第二棵疑似楠木树时被黎平县公安局口江乡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将锯下树块的树木枝叶及树块进行取样,送至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检材为樟科楠木属的闽楠,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程序性诉讼文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赔偿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龙某某等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吴东海、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东海、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东海、韦某甲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东海在本案中雇佣他人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起主要作用,但其到案后如实交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在其他案件中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对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进行了赔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甲受雇佣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景高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吴东海现押于黎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854****(保证人钟某某电话:1363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一册,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局两被告人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移案移送移动锂电池4个,电锯一台,三角皮带1条,钢钎贰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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