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吴东,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寿宁县,住福建省寿宁县**乡**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9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东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汇豪庭小区内,攀爬该小区**号楼外墙的空调外机固定架,从阳台窗户进入**单元室内。被告人吴东在金汇豪庭**号楼**单元的客厅、厨房、书房等处四处翻找未发现值钱的财物,因天已开始转亮,便想从阳台逃离现场。但因被告人吴东见四楼阳台太高,心生恐惧,便藏于金汇豪庭**号楼**单元书房旁小平台,欲等天黑趁人不注意逃离现场。2020年7月15日6时许,被害人伯某某发现被告人吴东并报警,后被告人吴东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吴东于2020年7月15日上午7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东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东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东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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