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吴某来,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海兴县人,住海兴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来因与寇某某要活干,寇某某没有同意,吴某来怀恨在心。2019年8月27日18时55分左右,在渤海新区东疏港路与环保路交叉口北侧115米, 吴某来驾驶皮卡车故意撞向寇某某驾驶的江铃五十皮卡车,造成寇某某损失52853元。经海兴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寇某某、张某某的损伤均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寇某某陈述;
2、犯罪嫌疑人吴某来供述及辩解;
3、证人岳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3份;
5、行车记录仪视频;
6、江西五十铃瑞迈室内镜(原厂)收据一张;
7、全车膜、行车记录仪、雨档款收据一张;
8、张某某、寇某某住院病历;
9、现场勘验笔录;
10、吴某来悔过书一份;
11、吴某来与寇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吴某来因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来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建议判处吴某来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炳红
杨若梅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来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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