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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丹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吴丹,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304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甲街道*甲社区**路**公寓西**房,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乙街道*乙社区**小区****因盗窃于2006年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10年10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丹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吴丹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许某某(均已行政拘留)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乙街道*乙社区**小区****房吸食、注射了海洛因。

2.2020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吴丹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许某某、刘某某(已行政拘留)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乙街道*乙社区**小区****房吸食、注射了海洛因。

3.2020年5月2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丹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戴某某(已行政拘留)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乙街道*乙社区**小区****房吸食了海洛因。

4.2020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吴丹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戴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乙街道*乙社区**小区****房吸食了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结果照片、吸毒场所照片;2.长沙市雨花区*乙街道*乙社区居委会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许某某、刘某某、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丹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6.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丹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丹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丹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小学

2020年9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吴丹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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