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为贵,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9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为贵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 月份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吴为贵伙同孙某某、魏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叶某某(在逃)等人,为了非法营利,通过吴某某向福建省**市**石化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共计购买975吨92号汽油(价值5649750元人民币),并非法储存在连江县官坂镇浮泉村后岐一厂房内。期间,雇请叶某甲、孙某甲(均另案处理)陆续将汽油运往宁德市的城澳码头、象溪码头、夕阳红码头、海鲜码头等地非法销售。2019年5月28日,该非法储存汽油厂房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92号汽油12.01吨。被告人吴为贵占本案总共7.5股份中的1股,非法获利约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查封决定书、过磅单、仓储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王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吴为贵及同案人孙某某、魏某某、林某某、叶某甲、孙某甲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卸油记录及辨认笔录。
5.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证书、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连江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为贵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经营汽油,价值5649750元人民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为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为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美健
代理检察员:刘海燕
附:
1.被告人吴为贵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柒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