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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丽娟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吴丽娟,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汉族,小学文化,快递员,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单元**室。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处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6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20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吴丽娟系哺乳期妇女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8日本院以符合逮捕条件,但其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丽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5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吴丽娟在贵州**学院学生食堂旁边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吴丽娟贩卖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12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2017年6月2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吴丽娟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大道**小区****单元**室其租住屋内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吴丽娟贩卖的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21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丽娟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扣押、称量、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丽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丽娟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丽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吴丽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338672202;

2.案卷材料三册(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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