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753号
被告人吴义美,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8********,汉族,文盲,无业,住常熟市**街道**村**宅基**号**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枞阳县**村**组**号)。被告人吴义美曾因诈骗,于2013年1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盗窃,于2020年10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八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2018年8月9日、2019年10月28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义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义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吴义美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义美,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义美于2020年10月11日13时许,至常熟市**街道**村**宅基**号,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梳妆台抽屉内共计价值人民币1417.16元的金戒指1个、玉佩挂件1个。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吴义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戒指1个、玉佩挂件1个(均系照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义美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义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义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义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义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丽娜
检察官助理:贺晓云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吴义美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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