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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云、郑涛盗窃、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吴云,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遂宁市船山区人,住**路**路**段**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涛,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遂宁市船山区人,住**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云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郑涛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郑涛、吴云共谋后,伙同外号叫“眼镜”的男子,采取郑涛、吴云二人撬锁接线、眼镜望风的方式,在河东新区**门外盗窃枣红色绿驹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2、2020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郑涛伙同吴云,在河东新区**蛋糕门口,采取共同撬锁接线的方式,盗窃都市风牌浅蓝色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3、2020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郑涛在河东新区**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灰色绿能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现该车已被民警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2020年3月15日,河东公安分局对郑涛、吴云取保候审,并在郑涛家中搜出改制的射钉枪一只。经鉴定,该改制射钉枪发射弹丸的动力为火药,属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试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云、郑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云、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涛非法持有改制的以火药动力的射钉枪一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云、郑涛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罪行,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涛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云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涛现羁押于大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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