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永琼,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云会,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民委员会**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琼、吴云会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陈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吴云会商量向吴云会购买毒品。2020年5月22日,陈某某通过微信将定金人民币3000元转账给吴云会后,5月24日,吴云会、被告人王永琼将一毒品海洛因嫌疑物(净重0.89克)作为样品通过客车托运的方式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带至贵州省盘州市红果火车站给陈某某。2020年5月26日,陈某某按约定到达毒品交易地点后,王永琼要求吴云会先验钱才交付毒品,吴云会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宏德新村门口验过钱,将钱装在身上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查获携带毒品在路口等待交付毒品的刘某某(另案处理),现场查获毒品麻古嫌疑物一包(净重189.63克),涉案手机两部,毒资人民币45000元。后在吴云会的带领下,公安机关将王永琼抓获,查获作案手机一部。
公安机关将5月24日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作为检材1送检,将5月26日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作为检材2、检材3送检。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1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检材2、检材3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检材2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3%,检材3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玫瑰金色OPPO手机1部、银色vivo手机1部、涉案毒品190.52克;2.书证:微信交易明细、通话清单、微信语音记录、吴云会及王永琼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吴云会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吴云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任某某、党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任某甲、查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云会、王永琼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六)公(司)鉴(化)字〔2020〕188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搜查、提取、扣押笔录、开封、称量、取样及封装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辨认、称量视频光盘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琼、吴云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海洛因0.89克,贩卖甲基苯丙胺189.63克,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敏
检察官助理 赵海燕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涉案玫瑰金色oppo手机1部,银色vivo手机1 部 随案移送至盘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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