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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德令,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杭州市西湖区**号**室(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号)。2012年7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2月10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26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采用攀爬空调外机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杭州市西湖区五联东苑**号**室,窃得被害人鲁某某放在该处衣柜内的银色MACHENIKE牌F117-B型(机械式)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850元)。

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红美的证言、发立破案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

6.搜查、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报告;

7.视听资料:搜查、扣押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琪

检察官助理:姜鸿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本市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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