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吴云昌,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街道**村**组**号。2011年1月26日因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月25日减刑释放;2018年8月19日因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云昌盗窃案,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云昌与被害人文某某系同事关系,共同租住在湄潭县**街道**小区**单元**室。2020年2月1日凌晨1时许,文某某将自己清点好的890元现金放在客厅的茶几上后回房睡觉,吴云昌也将自己的手机放在桌子上充电后回房睡觉。当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吴云昌起床后见文某某还在睡觉,遂将文某某放在茶几的890元现金盗走,后吴云昌谎称自己手机被盗以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云昌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云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云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现金8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云昌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维丽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吴云昌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12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