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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井斌、孔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813号

被告人吴井斌(绰号“吴二娃”),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6日被原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号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号楼**号。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3月3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9月14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年9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井斌、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5日、2020年10月23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9月9日、2020年11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日、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吴井斌、孔某某先后多次在重庆市合川区城区实施盗窃作案,盗得摩托车、电动车、电瓶等财物。其中,该二人相互伙同实施盗窃作案3次,孔某某单独实施盗窃作案1次,吴井斌单独实施盗窃作案3次,吴井斌伙同杜某某(另案处理)实施盗窃作案3次。吴井斌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9736元,孔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02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井斌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四维街“弟兄网吧”门市外人行道,趁无人之机,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号牌为渝C8****的飞肯牌FK150-6G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2. 2020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杨柳街“腊香坊”门市外人行道,趁被害人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都市宝贝牌二轮电动车未断电之机,采取骑行的方式,将该电动车盗走。

3. 2020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井斌、孔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宝龙广场地下停车库一层B010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内的5个天能牌电瓶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95元。

4. 2020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井斌、孔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东海滨江城”小区4期7幢地下车库,趁无人之机,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兴国牌战豹121.A型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272元。

5. 2020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井斌、孔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花滩饭店”门市外人行道,趁无人之机,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富贵泉牌FG1000DQZH-125XH型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855元。

6. 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井斌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饼子街6号1单元楼梯间,趁无人之机,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7DR833Z-1型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10元。

7. 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井斌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齐家巷80号3单元楼下,趁无人之机,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倍特牌荣耀BT1800DQT-3B型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008元。

8. 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吴井斌、杜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书院路41号门市外人行道,趁无人之机,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号牌为渝C9****的宗申牌ZS150-68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240元。

9. 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吴井斌、杜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马家堡街76号门市外人行道,趁无人之机,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号牌为渝AL****的豪爵牌EN125-3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10. 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吴井斌、杜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紫华路9号门市外人行道,趁无人之机,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YD800DQT-4D型二轮电动车,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580元。

被告人吴井斌、孔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6日、2020年3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井斌到案后,于2020年4月22日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检举并协助公安民警抓捕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漆某某,经查证属实。

案发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已将被盗的飞肯牌摩托车、兴国牌电动车、富贵泉牌电动车、倍特牌电动车、天能牌电瓶追回并分别发还被害人何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向某某;已将被盗的豪爵牌摩托车追回并予以扣押。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游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元,取得了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车辆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车辆合格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一致性证书、四川增值税电子发票、谅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立功材料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周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井斌、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8. 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井斌、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井斌、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单独或相互伙同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井斌、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井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井斌、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井斌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井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吴井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永宏

                               检察官助理:曾  茂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井斌、孔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六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随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扣押在案的夹钳一把、折叠刀一把、工具接线头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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