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交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21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配合公安民警打电话向被告人吴交福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吴交福指使杨某某(另案处理)携带2小包海洛因去到博罗县**街道**工业园市场附近,将海洛因贩卖给李某某时,杨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查获共净重0.14克的可疑毒品2小包。经鉴定,查获的2小包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吴交福与刀某某(另案处理)经商策后,由吴交福提供毒品海洛因和用于贩卖毒品的手机给刀某某,由吴交福本人或刀某某,在博罗县**街道**工业园市场附近,先后多次将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马某某等人。
2019年3月19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火车站内一商场将吴交福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交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交福因犯贩卖毒品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家麟
附:
1.被告人吴交福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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