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亮亮诈骗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宣城市。因涉嫌诈骗,2020年8月1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8月24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2020年11月17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谎称系代表深圳**公司到卢氏考察、投资扶贫项目,以运作扶贫项目为由,骗取范某某53700元和四条硬中华香烟、谭某某4500元、李某某6000元,共计6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华伟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