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宣城市。因涉嫌诈骗,2020年8月1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8月24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2020年11月17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谎称系代表深圳**公司到卢氏考察、投资扶贫项目,以运作扶贫项目为由,骗取范某某53700元和四条硬中华香烟、谭某某4500元、李某某6000元,共计6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华伟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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